什么是“必留份制度”
一般大家會認為,立遺囑就可以隨意處置自己的財產(chǎn),想給誰就給誰,想不給誰就不給誰。但其實,立遺囑的自由并非完全無限制的自由,繼承制度還須發(fā)揮遺產(chǎn)的扶老育幼和維護基本家庭倫理的功能,這也就是“必留份制度”。
簡單而言,“必留份制度”是指被繼承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遺產(chǎn)時,必須依法給特定繼承人保留一部分額度。
《民法典》第1141條規(guī)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
最高法對此的解釋是: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chǎn)份額,遺產(chǎn)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chǎn),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當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此即“必留份制度”在我國的立法及司法解釋上的具體規(guī)范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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