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則的適用標準 試以瀘州遺贈案例析?

法律原則的適用標準 試以瀘州遺贈案例析?
瀘州市納溪區(qū)人民法院在一審中作出判決:遺贈人黃永彬的遺贈行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該是無效的。二審期間,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遺贈人黃永彬的遺贈行為雖然是黃永彬的真實含義,但其內容和目的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該無效民事行為。
《瀘州案》一審和二審兩次判決均以《公序良俗》為原則,認定符合繼承法規(guī)定的遺囑行為無效,其本質是通過對其原則的解釋,制定新的規(guī)則,而不再適用于繼承法規(guī)定。但在此過程中,不僅要考慮一些形式原則,還要考慮繼承法規(guī)則背后的支撐作用原則。兩者所涉及的繼承法規(guī)則與公序良俗原則之間的沖突,可視為個人遺囑自由與合法婚姻家庭保護之間的沖突,進而權衡取舍。
瀘州遺贈案,對兩項原則的衡量過程過于簡化,在判決中避免繼承法而直接運用公序良俗原則時,沒有充分的理論和論證義務。瀘州遺贈案的判決并未為其原則的適用、判決的生成提供充分的合理化證明,而是在輿論的基礎上尋求正義。綜上所述,本案適用公序良俗原則是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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