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證自書遺囑的有效性?
《民法典》第1134條規(guī)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因此,自書遺囑形式有效需要滿足:
1.親筆手寫全文
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印機打印。
2. 規(guī)范簽名
必須是遺囑人正式的姓名,即身份證、戶口簿上登記的姓名,而不能是遺囑人的筆名、藝名。按手???無效!只能作為簽名輔助!
3.完整日期
注明年、月、日,要寫明的是哪一年哪一月哪一日,年、月、日均應(yīng)齊全。
終極建議:寧可重寫,別涂改!
對遺囑進行涂改、增刪,實際上是對遺囑進行修改,是在改變遺囑原來的內(nèi)容,是重大的法律行為。
非要涂改、增刪!必須滿足:
1.涂改、增刪的內(nèi)容部分是遺囑人本人親自所為,親筆書寫。
2.遺囑人應(yīng)該在涂改、增刪的地方進行簽名確認并注明涂改、增刪的年、月、日。
手寫遺囑≠隨便寫!少1個字,兒女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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