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和自書遺囑的差別區(qū)別
2021-10-14 來源:北京遺產(chǎn)繼承網(wǎng) 作者:創(chuàng)始人 瀏覽:12

代書遺囑和自書遺囑的差別區(qū)別
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是兩種有效的遺囑形式,自書遺囑與代書遺囑的區(qū)別最主要的在于書寫遺囑的人不同。
一、自書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2款規(guī)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這是對自書遺囑的概括性規(guī)定,具體地講,訂立遺囑應注意:
(1)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
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即完全真實的表達本人的意思,又不易為他人偽造、篡改。
(2)遺囑人應親筆簽名。
應由遺囑人親筆簽名,以示遺囑為何人所立,內(nèi)容為書寫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遺囑有效的決定性條件;無親筆簽名的遺囑無效。
(3)遺囑人必須注明年、月、日。
遺囑上寫明日期,不僅在發(fā)生糾紛時有助于辨明真?zhèn)?,且能辨明遺囑人書寫遺囑時是否有遺囑能力;當有幾個內(nèi)容相矛盾的遺囑時,還有助于判明哪個遺囑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盡量使用公歷。
(4)自書遺囑允許遺囑人涂改、增刪、訂正。
如須涂改、增刪、訂正,應在改動處注明改動的字數(shù)、改動的時間并另行簽名。如屬實質(zhì)性修改,應在遺囑內(nèi)容之后專段說明修改b處。
遺囑書寫完畢之后,一般應由立遺囑人自己保存,或交專門的遺囑執(zhí)行人保存,而一般不應交遺囑繼承人保存,以免對其真實性引起疑問。
二、代書遺囑
在本人不識字、或無能力書寫、或不愿親自書寫的情況下,可以由他人代寫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3款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這是對代書遺囑的概括規(guī)定,其訂立的具體程序如下:
(1)遺囑人欲立遺囑時,首先應邀請兩名以上見證人到場,并請其中一人做代書人。
(2)由立遺囑人口述,代書人作記錄。
(3)代書完畢,代書人必須向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宣讀記錄即遺囑全文,或者傳閱;并經(jīng)遺囑人審閱全文后,至遺囑人完全同意和認可為止。之后,代書人應注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和地點,并記明代書人姓名。
(4)最后,由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如遺囑人不會寫字,應以按手印代替,由代書人在其手印前寫明遺囑人的姓名。
代書遺囑必須具備兩個以上見證人,年月日及代書人、遺囑人、其他見證人的簽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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