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繼承訴訟案例?

代書遺囑繼承訴訟案例?
第一,代書遺囑繼承訴訟案例介紹。
程響與李翠萍原系夫妻關(guān)系,二人生育有程煥思、程煥爾、程煥善三個子女。程響于1994年與李翠萍辦理離婚手續(xù),因子女均已成年自立,無子女撫養(yǎng)問題;對于住房問題雙方協(xié)商,程響住東城區(qū)25平米的201號房屋,李翠萍住西城區(qū)30平米的341號房屋,以上房屋為單位分配的公房。后來,程響于1995年5月2日去世,李翠萍于2010年4月2日去世。341號房屋系李翠萍于2000年在京中央單位購買的公房,該房屋以李翠萍的名義登記,現(xiàn)由程煥爾居住使用。該房屋現(xiàn)價值200萬元,程煥善提交代書遺囑一份,主張該代書系李翠萍在2010年1月28日由朋友李湘媛代書、護工許珊、病友吳強見證。該房屋現(xiàn)價值200萬元,程煥萍在法庭審時,程煥善提交代書遺囑一份,程煥萍提交代書遺囑一份,并于20101010年1010年10年10年10年10年10月28日由朋友李翠萍代書、護工許珊、病友吳強見證。
針對這一情況,程煥爾不予認可,認為上述證人系與程煥善有利害關(guān)系的人,主張母親李翠萍自2009年9月起已不能正常與人溝通;而程煥善曾想賣掉341號的房子,因為房子是央產(chǎn)房不能過戶才作罷,并提交證人證言,程煥善對此不予認可。審判時,李湘媛出庭作證,證明遺囑屬實,但許珊、吳強在法庭通知到庭時,不能送達,也不能出庭。審判時,程煥爾對李翠萍在代書遺囑上的簽名不予認可,并提出了筆跡鑒定,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所對此進行了簽訂,之后由于現(xiàn)有樣本材料不充分、不完整,且檢材字跡變形,根據(jù)現(xiàn)有材料不能作出鑒定意見,據(jù)此退回此案。
另外,程煥善在審判中表示,如代書遺囑無效,他主張對母親履行更多的贍養(yǎng)義務(wù),要求更多的分數(shù),對此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另外,程煥思自1993年出國定居,程煥爾自1989年至2006年出國。自2001年起,李翠萍每年在程煥思處住半年,在北京住半年,在北京租另一棟房子,341號用來出租。

代書遺囑繼承訴訟案例
1.李翠萍名下341號房屋歸程煥爾所有;
2.程煥爾在判決生效后十天內(nèi)分別向程煥善和程煥思支付65萬元的房價;
3.駁回程煥爾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三,律師點評。
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341日的家是李翠萍離婚后,程響去世后2000年購買的北京中央部門已經(jīng)購買了公家,之后登記在李翠萍的名義上,應(yīng)該是個人財產(chǎn)。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chǎn),代書遺囑應(yīng)由兩名以上證人在場作證,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代書人、其他證人和遺囑人簽字。
在這種情況下,程煥爾主張李翠萍在遺囑時神志不清,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代書人李湘媛與程煥善有利害關(guān)系,他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jù)證明,法院也不能接受。而且程煥善提交的李翠萍留下的代書遺囑,從內(nèi)容上看,雖然有見證人,而且都有見證人、代書人和立遺囑人的簽名,代書人李湘媛也出庭陳述了李翠萍做遺囑的過程,但由于見證人吳強、許珊在法庭上向其發(fā)出了出庭通知,但未能有效地送達,也未出庭,僅靠李湘媛一人的陳述不能確定代書遺囑是否與李翠萍的內(nèi)容一致,也不能確定代書人、見證人是否在場見證遺囑形成的整個過程,因此,根據(jù)現(xiàn)有的證據(jù),不能證明該代書遺囑符合法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因此不能確定該代書遺囑的效力。
所以對341號房屋的繼承,在上述遺囑認定無效且無其他遺囑的情況下,應(yīng)按法定繼承處理,應(yīng)由李翠萍第一次法定繼承人程煥思、程煥爾、程煥善繼承。就具體分割而言,程煥善主張自己履行主要的贍養(yǎng)義務(wù),但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jù),因此對此等值進行分割,根據(jù)該房屋的使用情況、當事人的意愿以及該房屋的現(xiàn)價值等因素,判斷該房屋是由程煥爾繼承的,程煥爾分別給予該房屋67萬元的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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