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家許麟廬遺產案:子女為瓜分21億遺產將母親告上法庭
“好利者,逸出于道義之外,其害顯而淺;好名者,竄入于道義之中,其害隱而深”明代的洪應明如是說。
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總會有人在利益的驅使之下,做出一些令人難以理解的事。
今天我們將為大家講述的案例是關于畫家許麟廬妻子與子女爭奪家產之事。
01
案情介紹:
許麟廬是著名國畫大師、齊白石的關門弟子,2011 年 8 月 9 日去世,享年 95 歲。他與妻子王齡文于 1936 年結婚,攜手走過 75 個春秋,育有四子四女。
許麟廬去世后,留下了包括 72 幅字畫、3 把紫砂壺等價值不菲的遺產,字畫中有齊白石、張伯駒、徐悲鴻的作品,僅齊白石書畫就有 24 幅,涉案字畫價值至少 21 億元。
2012 年 7 月,三兒子許化夷將母親王齡文和大哥許化杰、二哥許化儒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父親遺產,其他子女也未放棄繼承權,法院遂將許麟廬的所有子女都追加入此案。
王齡文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許麟廬手書的遺囑,遺囑寫明 “我許麟廬百年以后,我的一切文物、字畫及所有財產歸我夫人王齡文所有”。
02
案件焦點:
遺囑的真實性:除二兒子許化儒、小兒子許化遲和四女兒許娥外,許化夷和其他幾名子女均對遺囑提出異議。
大兒子許化杰的代理人提出,許麟廬寫“許”字的偏旁時習慣用三點水的繁體寫法,而遺囑中用了簡體寫法;遺囑中用阿拉伯數(shù)字簽署立囑時間,與許麟廬以往用大寫數(shù)字的習慣不同;遺囑下方的圖章不是其常用于作品上的公章。
照片的真實性:王齡文提交了與許麟廬及遺囑的合照,子女們對照片是否曾被拼接提出質疑。
03
判決結果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重審認為,王齡文所提交遺囑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自書遺囑形式要件,合法有效。
王齡文除遺囑外還提交了許麟廬與遺囑合照的電子照片,經(jīng)鑒定未發(fā)現(xiàn)有技術修改的痕跡。在各方均認可的比對樣本中,“許”字有不同寫法,書法創(chuàng)作中用不同字體、寫法署名落款名章也很常見,故許麟廬部分子女的質疑不成立。
法院最終駁回了許化夷等人要求繼承許麟廬遺產的訴訟請求,許麟廬的遺產歸其遺孀王齡文所有。
04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當時案件審理時適用《繼承法》)規(guī)定,遺產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王齡文提交的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
對于遺囑真實性的認定,在鑒定因比對樣本不足無法進行的情況下,法院結合現(xiàn)有的其他證據(jù)及雙方舉證責任來確認。
許麟廬部分子女主張遺囑系偽造,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法院不予采信。
05
律師解讀
從證據(jù)角度看,王齡文不僅提供了遺囑,還提供了與遺囑的合照等輔助證據(jù),增強了遺囑的可信度。而子女一方雖然對遺囑提出質疑,但所提出的疑點在法律上并不足以推翻遺囑的真實性。
例如,書寫習慣的變化、圖章的使用等問題,并不能直接證明遺囑是偽造的。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許麟廬的子女們在這方面沒有達到法律要求的證明標準。
從情理角度看,王齡文與許麟廬共同生活七十余年,遺囑內容系許麟廬將財產留給結發(fā)妻子,符合人之常情。
并且在遺產糾紛案件中,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不能僅僅依據(jù)一些表面的疑點就輕易否定遺囑的效力。
06
案件總結
這起遺產繼承糾紛案歷經(jīng)一審、二審、重審、再二審,歷時 4 年之久,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案件不僅涉及巨額遺產的分配,更引發(fā)了人們對于家庭倫理、親情關系的思考。在利益面前,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和紛爭被激化,原本和睦的家庭變得支離破碎。
此案也提醒人們,在遺產繼承問題上,遺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立遺囑人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和要求訂立遺囑,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同時,家庭成員之間也應該尊重遺囑人的意愿,避免因遺產問題而傷害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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