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兒女與繼母爭遺產(chǎn),勝算有多少?
在歲月的長河中,魯大爺?shù)募彝ス适虏懫鸱Kc前妻朱阿姨的離異,再到與楊阿姨重組家庭,生活看似歸于平靜。然而,隨著2000年購得的房產(chǎn),在2011年登記為夫妻共有,一場遺產(chǎn)紛爭悄然醞釀。
01
案情簡介:
魯大爺與朱阿姨原為夫妻,育有趙小強、趙小美兩名子女。1983年感情破裂離婚,于1990年與楊阿姨結(jié)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而在2000年魯大爺購買了房子并繳納了購房款,2011年登記在魯大爺和楊阿姨名下,各占50%份額。
2019年魯大爺去世,在去世前魯大爺留下了遺囑(公證遺囑),將房子自己的份額全部留給楊阿姨。但魯大爺?shù)膬蓚€孩子卻不認可,勢必要在此房產(chǎn)上爭一杯羹,表示到楊阿姨提供的遺囑不是魯大爺?shù)恼鎸嵰庠福驗轸敶鬆敾加邪ü谛牟〉榷嘀丶膊?,并做了開胸搭橋手術(shù)的暮年老人,心臟病頻發(fā),生命受到威脅,是在楊阿姨強迫的情況下立下的遺囑。其實魯大爺?shù)恼鎸嵰庠甘牵骸皩儆谖宜械哪遣糠址课莓a(chǎn)權(quán)全部留給我的兒女以此表示父女、父子一場之紀念”。并在2006年,委托好友寄給兒女一份遺囑。
02
案件焦點
1. 遺囑效力問題:楊阿姨提供了魯大爺?shù)墓C遺囑,指定其繼承房屋中魯大爺享有的份額。
2. 遺囑真實性爭議:趙小強、趙小美質(zhì)疑遺囑的真實性,稱其非魯大爺?shù)恼鎸嵰庠浮?/p>
3. 遺囑訂立時房屋權(quán)屬問題:趙小強認為,在遺囑訂立時,魯大爺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quán),因此遺囑無效。
03
判決結(jié)果:
魯大爺與楊阿姨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購買房子,并登記在二人名下,屬于魯大爺與楊阿姨婚之夫妻共同財產(chǎn)?,F(xiàn)魯大爺已去世,其享有的房屋50%份額應當作為遺產(chǎn)依法進行分割。
關(guān)于繼承方式,現(xiàn)楊阿姨向本院提交了公證遺囑,該公證遺囑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趙小強、趙小美雖否認上述公證遺囑之效力,稱該遺囑并非魯大爺之真實意思表示,系魯大爺在脅迫等壓力下作出,但其并未就上述主張拿出充分舉證,對趙小強、趙小美之上述抗辯意見不予采信。關(guān)于趙小強主張的立遺囑時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quán)之抗辯意見,結(jié)合查明的事實,魯大爺在訂立遺囑時已完成該房屋的購買,對趙小強之上述抗辯意見不予采信。屬于魯大爺?shù)?0%份額歸楊阿姨繼承所有,駁回趙小強、趙小美的其他訴訟請求。
04
法律依據(j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guān)規(guī)定,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的所立的遺囑。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nèi)容相抵觸的,以最后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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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
1. 遺囑效力: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公證遺囑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除非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遺囑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否則通常會被法院認定為有效。
2. 遺囑訂立時的房屋權(quán)屬:即使遺囑訂立時房屋產(chǎn)權(quán)證尚未辦理完畢,但只要房屋購買手續(xù)已經(jīng)完成,即視為合法財產(chǎn),可以被納入遺囑范圍。
3. 舉證責任:對于遺囑真實性存在爭議的情況,提出異議的一方需承擔舉證責任,證明遺囑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06
案件總結(jié):
本案例展示了在處理遺產(chǎn)繼承問題時,公證遺囑的重要性及其在法律上的優(yōu)先地位。同時,也提醒我們在處理類似糾紛時,應注重證據(jù)的收集與保存,以確保合法權(quán)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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