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人轉移財產不還錢
2021-11-02 來源:北京遺產繼承網 作者:創(chuàng)始人 瀏覽:77

遺產繼承人轉移財產不還錢
律師解答:繼承人惡意轉移資產逃避債務可以依法起訴,主張轉移資產行為無效,及時收回債權。
現實生活當中,確實有部分人在負債以后,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移給他人或者低價賣與他人,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當發(fā)生這些情況時,法律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專門賦予了債權人一項特別的權利,我們把它稱作債權人的撤銷權。
所謂債權人的撤銷權,簡單來講就是指當債務人的財產減少影響到了債務人的清償能力,給債權人依法要回欠款造成困難時,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對此也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一般來講,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有效的債務關系;二是債務人在負債以后實施了一定的財產處分行為;三是債務人實施的財產處,分行為危害到了債權人的債權。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由《民法典》的規(guī)定我們也可以看出,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對債權人撤銷權的規(guī)定實際上區(qū)分了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債務人實施了無償的財產處分行為,包括無償轉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等。此時只要滿足我們以上講到的三個條件,債權人就可以行使撤銷權,而無須考慮無償接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的主觀態(tài)度。本案當中的宋-斌實施的就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所以我們無須再去考慮其女宋-敏是否知情的情況。
《民法典》當中規(guī)定的另一種情況是債權人實施了有償的財產處分行為,這主要是指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此時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不但要滿足上述三個條件,而且債權人還要證明以低價取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知道債務人以如此低價轉讓財產會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否則,債權人的撤銷權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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