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房屋繼承糾紛案例

原告張某某、張某二、王某某訴說:張某和鄭某是夫妻,兩人結婚育有三個孩子,分別是張某一、張某三、張某四。張某三與王某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張某二。被告人何某是張某四的兒子。
鄭某于2004年6月10日因病去世。張某三于2005年意外死亡。張某于2015年4月2日去世。
案件涉及的房屋是張某和鄭某于1999年購買的,登記在張某的名義上,鄭某去世前沒有留下遺言。得知何某從張某那里購買了案件涉及的房屋。案件涉及的房屋是張某和何某夫婦的共同財產,處分時應征得其他共有權人的同意,但張某擅自將房屋交給何某,無權處分。
而且,何某知道該房屋有其他共有權人,還在購買,沒有支付購買費用,不能善意取得,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在要求人民法院:
- 何某協(xié)助原告將案件涉及的房屋登記在原告和第三者張某四名下
- 何某將案件涉及的房屋歸還原告和張某四。
被告人何某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首先,2010年,張某二和王某一曾因繼承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張某一和張某四也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在簽署《房產繼承協(xié)議》時,張某三個孩子表示,他們都放棄了鄭某的繼承權,并將繼承份額轉讓給張某。2011年1月20日,張某二和王某一方撤回訴訟。此后未在訴訟時效內再次起訴;
二是張某對房屋享有完整的處分權,有權處分案件涉及房屋。而且先有放棄繼承權的協(xié)議,所以我才和張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支付了購房款,并以我的名義登記房屋,完成了房屋買賣交易。
綜上所述,被告有權獲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
第3人張某四述說:被告何某某說的是真的,他有權取得涉案房屋。
第三,審理查明。
經過調查,張某和鄭某是夫妻,兩人婚后有三個孩子,分別是張某一、張某三和張某四。張某三和王某是夫妻,婚后有一子張某二。何某是張某四的兒子。鄭某于2004年6月10日去世,張某于2005年6月18日去世,張某于2015年4月2日去世。
1999年8月,張某購買事件涉及房屋,以其名義登記。2011年3月,張某與何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總價80萬元,將事件涉及的房屋賣給何某,將房屋登記為何某名義。
2010年2月,張某二因繼承糾紛繼承糾紛將張某、張某一、張某四訴法院。張某一等人表示,張某三已放棄繼承權,并提交了《房產繼承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三個孩子同意放棄鄭的房產份額繼承權,并將份額全部轉讓給張。張擁有房屋的所有權。然而,張某二和王某一認為,張某三的簽名不是他自己簽的。
經過鑒定,他們發(fā)現不是同一個人寫的。王某一和張某二撤回了訴訟。張某某說,《房產繼承協(xié)議》是在張某二和王某一起訴后簽訂的,是為了打消張某的擔憂,不讓王某一在房產證上加名,但張某還是說房子是孩子繼承的。
本案原告主張某某擅自處分案件涉及房屋,無權處分。何某沒有實際支付購房款,約定的購房款實際上低于市場價格,無法善意獲得房屋。
何某向法院提交了收款復印件、權利稅證明書等證明書支付了購房費用。但是,原告不承認收據沒有真實性,沒有實際支付購房費用,納稅價格高于合同約定的價格。
在本案審理中,原告申請對案件涉及的房屋進行評估,評估后的房價為130萬元,被告何某某和第三人張某四不予認可。

遺產房屋繼承糾紛案例
判決駁回了原告張某某、張某二、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第五,律師點評。
共享者按約定管理共享的房地產或房地產;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共享者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案件涉及房屋所有人。案件涉及的房屋是張和鄭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是張的個人財產。
第二,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由于繼承或遺贈而獲得物權的,自繼承或遺贈之日起生效。在鄭某死后,其所享有的財產份額應由繼承人即張某、張某一、張某三、張某四繼承,在沒有實際分割之前,應由各繼承人共同分享。在張某三死后,其繼承份額應由張某、張某二、王某一繼承,同,在沒有實際分割之前,由繼承人共同分享。
按照法律規(guī)定,處分共有的房地產或房地產,并對共有的房地產或房地產進行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有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體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出售房屋的張某處分行為,應當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
在這種情況下,經鑒定的《房產繼承協(xié)議》中,張某三的簽名不是同一個人寫的,何某某雖然不認可,但沒有提交證據證明。所以,不能認為張某三放棄繼承鄭某的份額,那么張某三死后,其繼承人張某二和王某一也是該案涉及房屋的共有人,因此張某擅自出售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
第三,無處分權人將房地產或者房地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房地產或者房地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房地產或者房地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房地產或者房地產按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給受讓人。受讓人按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房地產或者房地產所有權的,原所有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索賠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項規(guī)定。
2010年2月,王某一、張某二因繼承糾紛向法院起訴張某一等人,2011年1月撤銷起訴。此時,案件涉及的房屋是否為張某所有,張某二、王某一是否享有份額尚無定論。而且何某某是張某四的兒子,張某四也是繼承糾紛的當事人之一。何某某應該知道權屬糾紛,但何某某仍在2011年4月與張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何某的行為難以表明善意。
- 何某向法院提交了收據、權利稅等證明書,已經支付了購房費80萬元,但是沒有向法院提交原件進行檢查鑒定,也沒有提交轉賬記錄。權利稅收據和代理收據不能證明已經支付了購房費,何某不能善意取得事件的住宅。
案件涉及的房屋應重新登記為張某名下,張某一、張某二、王某一主張房屋應重新登記為其與張某四名下,因涉及繼承人之間的分割問題,不在法庭審理范圍內。因此,案件涉及的房屋不能直接登記為張某一等四人名下。要求何某歸還案件涉及的房屋也應在繼承分割時處理,因此對張某一等人的訴訟請求,難以支持。
第五,件涉及的房屋屬于張某和鄭某夫婦的遺產,在實際繼承分割之前,應由各繼承人共享,因此,對于何某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不予采納。
因此,人民法院正確認定和判決了本案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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