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的資格條件有哪些
2021-08-11 來源:北京遺產(chǎn)繼承網(wǎng) 作者:創(chuàng)始人 瀏覽:52

證人的資格條件有哪些
(一)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
只有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才能作為證人,但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并非都是證人。案件的當事人由于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guān)系。因此不能作為證人。證人是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guān)系而知道某一案件或某些案件情況的第三人。證人是由其知道案件事實決定的,因此,證人永遠都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代替性,他既不能由司法機關(guān)自由選擇和指定,也不能由別人來代替和更換。
(二)征人必須是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
對于證人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是否作為證人,既不受性別、年齡、民族、出身、成份、文化程度、財產(chǎn)狀況、思想覺悟、表現(xiàn)好壞、社會地位等限制,也不受是否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有親屬關(guān)系或其他利害關(guān)系的影響,只要符合證人的條件,都可以作為證人。對案件的同一事實,如果有幾個人同時知道,那么他們都可以作為證人,而不能互相代替。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這是因為這些人由于感覺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礙,或者由于年齡關(guān)系,對于客觀事物分不清是非,不能 正確反映,不能正確表達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對查明案件事實有意義的證言,不能作證人。如果在生理上或精神上雖然有某種缺陷,但是還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仍然可以作為證人。不能因為有些知情人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就一律取消他們作證的資格。這些人能不能作為證人,關(guān)鍵要看他們對客觀事實能不能分清是非,能不能正確表達。根據(jù)這一標準,對具體人員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以后,才能夠確定其能否作為證人。必要時,可以進行鑒定再作決定。因此,"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只是喪失作證資格的相對條件,而不是絕對條件。
二、證人的訴訟義務(wù):
依本條第1款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wù)。"因此,證人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傳喚,必須按時到指定地點提供證言。證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提供證言。證人因故確實不能到案時,必須事先向傳喚機關(guān)說明理由,不能無故不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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