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遺囑和口頭遺囑的效力
2021-08-11 來源:北京遺產繼承網 作者:創(chuàng)始人 瀏覽:39

公正遺囑和口頭遺囑的效力
口頭遺囑的效力,1、遺囑人當著兩個以上可以當見證人的人,口述遺囑內容。2、由見證人中的一個人作記錄。但不必向代書遺囑一樣向遺囑人宣讀、講解;如無法作記錄,則以見證人的記憶為準。3、見證人必須記錄口頭遺囑的年、月、日、時及地點;如不能記錄的,必須牢記。4、如情況允許,則記錄人、見證人應簽名或按手印。
應注意的是,口頭遺囑由于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較難判斷,則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能使用,如遺囑人病危、臨終前等。
而關于公證遺囑的效力,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作出了如下規(guī)定: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即當其他各種形式的遺囑與公證遺囑相沖突時,必須以公證遺囑為準,除非有證據(jù)證明公證遺囑是不合法的,否則,不得否認公證遺囑的效力。因為您父親在以口頭方式處分其遺產之前,曾在公證機關辦理過遺囑公證,所以如無非法情形存在,應以該公證遺囑作為您父親遺產的處理依據(jù)。
另外,遺囑人以遺囑形式處分自己的財產受到 《繼承法》第十九條的限制,即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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