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產遺囑是不是公證最有效力
2021-07-15 來源:北京遺產繼承網 作者:創(chuàng)始人 瀏覽:76

辦理房產遺囑是不是公證最有效力
《公證法》第二條規(guī)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從這個角度來看,公證活動只是證明相關法律文件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而并非是賦予其在實體法上的優(yōu)先地位。繼承法為了防止偽造遺囑,各種形式的遺囑都確定了效力的判斷標準。
第十七條規(guī)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因此,從證據法的角度來說,經過公證的遺囑只是在證明真實性的過程中要優(yōu)于其他形式的遺囑。只需證明經過公證即可推定其真實性,而無需像其他形式的遺囑那樣符合多種判斷條件并需經過合法的認定程序。
判斷各種形式遺囑的效力問題,固然是為了防止偽造與篡改,保護繼承人的權利。但最根本的還是要追求體現(xiàn)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真實意思這一目標。以立遺囑人最后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準,應當是唯一的判斷標準。如果限制立遺囑人通過其他形式變更、撤銷公證遺囑的能力,可能導致最終的遺產分配無法體現(xiàn)被繼承人最后的意愿。
繼承人帶著自己的身份證明,死者的死亡證明,身份信息證明,財產所有權證書,到公證處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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