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遺囑公證書的效力問題
2021-07-14 來源:北京遺產繼承網 作者:創(chuàng)始人 瀏覽:12

不同遺囑公證書的效力問題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并在其死亡時發(fā)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
1,公證遺囑,不論其設立時間早晚,在所有遺囑方式中效力最高;兩份以上公證遺囑,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2,辦理公證遺囑時,立遺囑人應親自辦理,并且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內容出于個人自愿;
(3)遺囑中財產屬于個人合法財產。
相關規(guī)定:
1、《繼承法》規(guī)定: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
2、《繼承法意見》規(guī)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綜上,公證遺囑在所有遺囑形式當中效力最高,為避免繼承糾紛,可以選擇將遺囑進行公證,如果要變更撤銷公證遺囑,需要到公證處再次進行公證。以上就是為大家介紹的公證遺囑的效力相關知識,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誦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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